為了更好地為僑服務,進一步方便華僑華人和歸僑僑眷今后辦理此類公證,并考慮到與國際慣例的銜接,近日我司商外交部領事司,就外國駐華使領館為華僑華人出具的公證是否同樣有效做出政策規定。現將外交部領事司《復關于外國駐華使領館為華僑華人出具的公證是否有效的函》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復關于外國駐華使領館為華僑、華人出具的公證是否有效的函
領八函(2001) 89號內發(2001) 36號函悉。隨著《維也納領事密切關系條列》、中國國家的與些許國家的兩側穎事協約相關的英文法律解釋法規的要求及香港國際做法,老外在華使、領館為其隨著世界各國公民的權利提起訴訟的資格認證件,或經老外駐華使、領館資格認證的其隨著世界各國組長對朝所頒布的法律解釋文書,如不違法行為隨著世界各國法律解釋、政策性和法律解釋法規,應該同時在隨著世界各國符合。老外駐華使領館為華人、僑民岀具的資格認證也符合此守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