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疫情是否是“不可抗力”?
答:因國家及有關機構為生物防治疫病而制定行政性預防措施進行誘發裝修配資合同難以遵守,或者是由疫病的影響力讓難以遵守裝修配資合同而致使的事非,可援用“不能夠抗力”請求方面或任何免予責任義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如臺風、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等方面。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二、因疫情影響,中小微企業是否可以向金融機構協商展期或者續貸?
答:天使輪融資個人借貸類承包合同無發以新冠肺炎影響到愿意主推不能抗力抗辯,但各個企業可原則據此優惠政策條件積極態度與信用社等金融經濟醫療機構開展協商一致,付出降低了違約金風險存在。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銀發〔2020〕29號,明確要求,“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對于在金融租賃公司辦理疫情防控相關醫療設備的金融租賃業務的,鼓勵予以緩收或減收相關租金和利息,提供醫療設備租賃優惠金融服務”。故企業可依據上述政策要求積極與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協商,力爭展期或減少租金、利息等。同時,盡管上述規定無法作為訴訟中的免責抗辯,但可以作為申請人民法院對違約責任予以酌減。
三、受疫情影響,作為被執行人,企業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請暫緩或延期執行資產的查封、拍賣?
答: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依法妥善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對受疫情影響較大、暫時經營困難的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人民法院在依法采取失信懲戒或者限制消費措施前,原則上要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
《工作建議》表明,對受疫病后果引起加工日常工作比較困難的被運騎車人,在后果債款確保的先決條件下,國民朝廷須首選適當的的封查舉措。被運騎車人有單選財物可供運行的,須首選對其加工日常工作后果較小且簡單方便運行的財物運行。對能“活封”的財物,不展開“死封”。封查倉庫廠房、機氣設備等加工性信息,被運騎車人再次操作對該財物的價值無巨大后果的,須同意其再次操作。《一件》想要,堅決擁護明令禁止過高的依規被查封,明令禁止犯法依規被查封案陌生人債務,交通債務查控的救濟款校園推廣渠道,增強參與力道,提高思想認識必免犯法履行或通過過分履行錯施會影響行業債務邊際效應表現和行業正常的經營。做到位民事民事訴訟系統流程與履旅系統流程的連貫性,群眾司法局刑事案審理涉疫病民事民事訴訟刑事案,要增強對債務保留請求的檢查力道,對特別高于民事訴訟請求范圍之內的過高的部位保留請求,依照法律規定不的支持。此外,《意見》要求,充分發揮網絡司法拍賣公開透明、成本低、效率高、受疫情影響小的優勢,加快財產變價流程,降低變價成本,為執行債權人及時回籠資金、減輕資金周轉壓力、恢復生產經營活動提供有力保障。在疫情期間進行網絡司法拍賣,也要適當考慮疫情影響和財產實際情況,把握好拍賣時機,有效實現財產變現價值最大化。被執行人有充分證據證明疫情期間進行拍賣將嚴重貶損其財產價值,申請暫緩或中止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