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項名稱:外國人入境就業許可(企業聘用外國人就業許可)
許可項目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2、《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勞部發[1996]29號)
許可收費依據:本項目不收費
許可審查總時限:就業許可10個工作日;申領就業證5個工作日
許可程序:
一、 申請
(一)申請條件
在北京就業的外國人和聘用外國人的用人單位(外國駐華使、領館和聯合國駐華代表機構、其他國際組織中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權及國內個體經濟組織、公民個人除外)。
(二)申請條件的依據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三十四條
(三) 申請方式
聘用單位工作人員持單位介紹信及本人工作證攜帶申請材料到現場辦理申請手續(如委托他人代辦,需提交授權委托書、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申請材料和申請書示范文本(可查詢特色專欄-外國人及臺港澳人員在京就業欄目并下載申請表)
1、申辦就業許可需提交如下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三資企業還需提交企業成立批準證書復印件)、公司章程、合資合同(合資、合作企業)的復印件;
(2) 聘用外國人原因的報告(詳細說明聘用原因、職務、用人單位蓋章);
(3) 聘用意向書(聘用副總以上職位,須同時提供企業董事會決議);
(4) 外國人的中文簡歷和任職資格證明(學歷證書或專業技能資格證書的復印件)及護照復印件(需大學學歷及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5) 醫療機構近期出具的外國人的健康狀況證明復印件;
(6) 填寫外國人就業申請表(在申辦單位處蓋章)一份,近期二寸證件照片一張貼表上。
注:內資公司聘用外籍人員經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無主管部門的,可直接向市勞動保障局申請,并攜帶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2、申辦就業證需提交如下材料
(1) 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正本);
(2) 經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具或確認的外國人健康證明;
(3) 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與被聘用外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4) 有效護照正本及復印件;
(5) 外國人就業登記表一份(在申辦單位處蓋章)一份,近期二寸證件照2張。
3、申辦就業證延期需提交如下材料:
申辦就業證延期應在就業證有效期滿前30天內辦理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有效護照(正本);
(3)《外國人就業證》正本;
(4)就業延期申請表(在聘用單位全稱處蓋章)近期二寸證件照片一張。
申辦就業證延期需3個工作日;如就業證的附頁用完,須帶近期二寸證件照片一張。
(五)提示強調: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二、 受理
(一)受理(條件)標準
用人單位提出的申請符合申請條件,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 受理(條件)標準的依據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
(三) 受理崗位
1、市職介中心一層服務大廳;
2、中關村科技園區服務中心外國人辦證服務窗口。
(四)崗位職責
1、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材料不齊的一次性告知并制發相關文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說明理由并制發相關文書;
3、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即時受理并出具相關文書
(五)受理時限
自接受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
三、審查
(一)審查標準
1、對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的要求
聘用外國人從事的崗位應是高級技術、管理層次,有特殊需要、國內暫缺的適當人選,且不違反國家規定的崗位。即:一是在本行業系統內部沒有適合該崗位的人員;二是在勞動力市場上招不到的合適人員。
2、外國人在中國就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本國醫療機構近期出具的健康證明);
(2)具有從事其工作所必須的專業技能和相應的工作經歷;
(3)無犯罪記錄;
(4)有確定的聘用單位;
(5)持有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其它國際旅行證件。
3、提出申請的單位符合申請條件,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4、根據北京勞動力市場供求狀況,審查聘用數量。
(二)審查依據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三、六、七、十一、十二、十三條;《涉外勞動力市場管理工作手冊》第四部分第一章第四條第五款。
(三)審查崗位
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經辦人員、主管主任
(四)崗位職權
經辦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對審查合格的,經部門負責人批準,按時限做出行政許可;對審查不合格的,報送主管主任。
主管主任:對申請材料不合格的進行復查,根據經辦人員的意見提出復查意見。
需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在法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需延長期限的,告知申請人理由。
(五)審查時限
就業許可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就業證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依法可以延長10日。
四、 決定
(一)審定標準
提出申請的單位符合申請條件,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審定崗位及職權
經辦人員:對材料審查合格的,按時限做出行政許可。
主管主任:對材料審查不合格的,提出復查意見。
(三)審定結論及送達
批準的,向申請人制發行政許可文件;不予批準的,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 審定送達時限
自批準之日起10日內通知經辦人領取。
五、 許可內容變更程序要求
(一)就業許可辦理完畢的外國人因故不能來京工作的,聘用單位應將就業許可證書交回市職介中心,并說明理由。
(二)外國人就業期滿終止雇傭關系、就業期間解除聘雇關系、在就業期間變更用人單位或去其他省市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其離職后十日內將該外國人的就業證交還,如果未能收回就業證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其離職后十日內書面報告市職介中心。
(三)外國人在就業期間,在本市區域內變更用人單位或由外地遷入本市工作的,應當在與原用人單位辦妥解除聘雇關系手續后十日內,持原單位的離職證明或在外地工作當地發證部門簽發的就業證遷移、注銷證明及其它相關手續重新申辦就業手續。
(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六、 監督檢查舉報電話:
許可事項政策咨詢電話:12333
被許可人違法行為舉報:63044923
作出行政許可處室舉報電話:63167724
行風監督舉報:12333
公告查詢網址:
七、 監督管理制度及措施
(一)《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四、五章
(二)日常監督和管理。
(三)舉報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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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入境就業許可(企業聘用)
特征:未指定
小說家:省僑聯
修改:肖靜
2011-12-22 12:35:16